重磅!住建部發布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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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擬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起草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2月26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1月26日
為落實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以下部門規章: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專業作業資質。
“施工綜合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甲、乙兩個等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專業作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專業作業資質實行備案制,具體備案辦法另行制定?!?/span>
原規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綜合資質;
“(二)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方面的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及專業承包甲級資質;
“(三)鐵路、民航方面的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及專業承包乙級資質?!?/span>
原規定: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九條規定外的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及專業承包甲級資質;
“(二)公路、水運、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及專業承包乙級資質?!?/span>
原規定: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的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及專業承包乙級資質;
“(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span>
原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六)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span>
刪去第二款。
原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可以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審批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但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
(七)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span>
原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二款。
原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span>
刪去第三款。
原規定: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并將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原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span>
(三)將第七條、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span>
(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綜合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甲級資質?!?/span>
將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span>
將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修改為“其中,涉及鐵路、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八條規定外的專業甲級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span>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除第九條規定外的專業乙級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逐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span>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span>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予以辦理?!?/span>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監理業務;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span>
(十)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span>
(十一)刪去附件1、2。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工程勘察業務?!?/span>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應專業設計業務?!?/span>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二)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三)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民航、水利、電子通信廣電等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和專業甲級資質?!?/span>
將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span>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專業甲級資質;
“(二)除第八條規定外的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和專業甲級資質;
“(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四)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民航、水利、電子通信廣電等工程設計行業乙級和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span>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專業乙級資質;
“(二)除第九條規定外的工程設計行業乙級和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逐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span>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span>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并刪去第二款中的“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span>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span>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span>
(十一)刪去第三十七條。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2020年11月,住建部發布《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改革后: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施工資質分為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后,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文件還提到做好資質標準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
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
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
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綜合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保留綜合資質;
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
取消事務所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保留綜合資質;
將4類專業資質及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保留綜合資質;
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
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類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

制定統一的企業資質標準,大幅精簡審批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考核要求。
適當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上限,多個資質合并的,新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整合前各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
盡量減少政府對建筑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將除綜合資質外的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資質全國通用,嚴禁各行業、各地區設置限制性措施,嚴厲查處變相設置市場準入壁壘,違規限制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承攬業務等行為,維護統一規范的建筑市場。
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逐步推行電子資質證書,實現企業資質審批“一網通辦”,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企業資質信息。
附原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經2020年1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進一步放寬建筑市場準入限制,優化審批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同時,堅持放管結合,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切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貫徹落實2019年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李克強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以下統稱企業資質)認定事項壓減工作,現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以推進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大力精簡企業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簡化資質標準,優化審批方式,進一步放寬建筑市場準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約企業發展的不合理束縛,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就業創業,加快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進一步優化建筑市場營商環境,確保新舊資質平穩過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按照穩中求進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對部分專業劃分過細、業務范圍相近、市場需求較小的企業資質類別予以合并,對層級過多的資質等級進行歸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施工資質分為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后,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壓減情況如下:
1.工程勘察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4類專業資質及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2.工程設計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類專業和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
3.施工資質。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8類;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綜合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二)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企業資質標準,大幅精簡審批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考核要求。適當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上限,多個資質合并的,新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整合前各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盡量減少政府對建筑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進一步加大放權力度,選擇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和部分資質類別,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將除綜合資質外的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資質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方便企業就近辦理。試點地方要明確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企業資質審批工作,并制定企業資質審批相關管理規定,確保資質審批權下放后地方能夠接得住、管得好。企業資質全國通用,嚴禁各行業、各地區設置限制性措施,嚴厲查處變相設置市場準入壁壘,違規限制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承攬業務等行為,維護統一規范的建筑市場。
(四)優化審批服務,推行告知承諾制。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推動企業資質審批事項線上辦理,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逐步推行電子資質證書,實現企業資質審批“一網通辦”,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發布企業資質信息。簡化各類證明事項,凡是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證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加快推行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擴大告知承諾制使用范圍,明確審批標準,逐步提升企業資質審批的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堅持放管結合,加大資質審批后的動態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和“互聯網+監管”模式,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強化事后責任追究,對負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責任的企業、人員依法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標制度,引導建設單位合理選擇企業。持續深化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標資格審查制度,優化調整工程項目招標條件設置,引導建設單位更多從企業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自主選擇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的企業。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為業主選擇合格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引導企業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落實注冊人員責任。加快修訂完善注冊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注冊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推動建立個人執業責任保險制度,持續規范執業行為,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為提升工程品質、保障安全生產提供有力支撐。
(三)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指標說明,進一步細化審批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地方審批人員的培訓,提升資質審批服務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對地方資質審批工作進行抽查,對違規審批行為嚴肅處理,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資格。
(四)健全信用體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進一步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強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應用,完善“黑名單”制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有效控制工程風險。
(五)做好資質標準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開展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標準等修訂工作,合理調整企業資質考核指標。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六)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公眾預期。加大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力度,及時釋疑解惑,讓市場主體全面了解壓減資質類別和等級的各項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市場主體反映的熱點問題,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附件: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分類分級表
